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8〕41号)关于子女教育的扣除规定,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,按照每个子女每月()元的标准定额扣除。其中,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(小学、初中教育)、高中阶段教育(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、技工教育)、高等教育(大学专科、大学本科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教育)。 A.800 B.1000 C.1200 D.1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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