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09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: (1)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自产沙发140套,每套零售价1.2万元,实际收取价款86万元; (2)销售自产沙发30套给本企业职工,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24万元; (3)新设计生产整体办公家具5套作为利润向投资者分配,每套成本价2万元,市场上无同类家具销售价格; (4)为某宾馆定做家具一批,合同中注明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,以分期收款方式结算货款,合同规定本月应收不含税货款12万元,月末实收12万元; (5)本月从农民手中购进原木,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80万元,同时支付运费2万元,取得 了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,本企业装修产品展厅用了其中10%。 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,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,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(1)计算向消费者销售沙发的销项税额; (2)计算向本企业职工销售自产沙发的销项税额; (3)计算办公家具用于利润分配的销项税额; (4)计算为宾馆定做家具的销项税额; (5)计算购进原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; (6)计算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。
【答案】(1)向消费者销售沙发的销项税 140*1.2÷(1+17%)×17%=24.41(万元) (2)向本企业职工销售自产沙发的销项税额 30×1.2÷(1+17%)×17%=5.23(万元) (3)办公家具用于利润分配的销项税额 2×(1+10%)×5×17%=1.87(万元) (4)为宾馆定做家具的销项税额 12×17%=2.04(万元) (5)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(80×13%+2×7%)×(1-10%)=9.49(万元) (6)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4.41+5.23+1.87+2.04-9.49=24.06(万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