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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字: | 时间:2025-11-06 03:58 | 人浏览

【答案】新华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。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、长期亏损,于2008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,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。 2008年10月,

新华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。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、长期亏损,于2008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,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。 2008年10月,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,投资损失400万元,进行会计处理时记入“投资损益”借方,并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,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,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,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 问题: 1.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?简述理由。 2.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,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,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?

【答案】

1.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,是正确的。此项投资损失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,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;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,应于2010年收集此项损失相关的证据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。 2•税务机关自2009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,是不正确的。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界满开始加收,也即应自2009年6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。 3•经税务机关批准后,追补确认为2008年度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,并调整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;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的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款,应按规定申请退还或者抵顶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
答案有错

上一篇:个体工商户甲在某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。2009年1月,甲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,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,预准地税务所责令其限辫申报,但甲逾期仍不申报。随后,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_元,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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