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 市B 县林业和草原局原党委委员、副局长李某喝酒后驾驶小型轿车,在B 县城区某路段,以66km/h的速度(该路段限制速度为20km/h)撞上人行横道的行人,致使一人当场死亡、一人重伤、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肇事后,李某指使其好友王某某到达事故现场并互换上衣,教唆王某某向现场勘查民警提供虚假证言,称王某某为事故车辆驾驶人、李某为乘车人,隐瞒李某本人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事实。(经检查:事发当时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6.45mg/100mL)李某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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